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659,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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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5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佳致即吳俊慶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黎秀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俊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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