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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送達代收人 馬孟鄰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姝凡即陳姿蒨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修正規定,已經於104 年7 月3日生效。
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二、本案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2 張現金卡債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而債權人僅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積欠金額帳務資料,顯然與債權人主張之現金卡債務不符。
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後,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顯未為必要之釋明,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參見本院104 年7 月9 日通知、債權人104 年7 月14日送達證書)。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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