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3071,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王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捌萬肆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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