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3184,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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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文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文美發給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提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4 年7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該部分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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