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翁沛宸原名翁玉珊
債 務 人 翁宥杰原名翁雙全
債 務 人 林月嬌
一、債務人林月嬌、翁沛宸原名翁玉珊、翁宥杰原名翁雙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翁沛宸原名翁玉珊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翁宥杰原名翁雙全、林月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2,02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另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30,000元,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一年,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翁沛宸原名翁玉珊自104 年4 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5,02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翁宥杰原名翁雙全、林月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月嬌、翁│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5026│沛宸原名翁│3月28日起 │6月21日止 │八三 │
│ │元 │玉珊、翁宥├──────┼──────┼───────┤
│ │ │杰原名翁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全 │6月2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月嬌、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026│沛宸原名翁│4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玉珊、翁宥│ │ │百分之十,逾期│
│ │ │杰原名翁雙│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全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