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3568,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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