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361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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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昭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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