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3854,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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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詠芯即林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林詠芯即林慧娟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27189元整自民國104 年05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06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718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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