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17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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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76號
債 權 人 高建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銘陽、
林錦秀及洪賢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洪賢鐘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銘陽、林錦秀及洪賢鐘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洪賢鐘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洪賢鐘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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