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933,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翁意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63796337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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