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10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施蓮芬
債 務 人 高金媖
債 務 人 施元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