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22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輝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2 月5 日遷出國外,依法不得國外送達,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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