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25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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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NTERRA INDUSTRIAL CO., LTD即景和實業有限公司、王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LANTERRAINDUSTRIAL CO., LTD 營業所設於模里西斯路易士港丹尼斯街詹姆斯院802 (即802, St James Court, St Denis Street, Port Louis,Mauritius),查債務人景和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另查其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王雯住所設於金門縣烈嶼鄉東坑5 之1 號,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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