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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遠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壹佰伍拾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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