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70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六,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六,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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