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617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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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雅薇
債 務 人 洪温淑純

一、債務人洪雅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洪雅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温淑純給付之。

二、債務人洪雅薇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肆拾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洪雅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温淑純給付之。

三、債務人洪雅薇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雅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温淑純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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