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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柒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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