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638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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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8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債 務 人 陳勝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就未屆清償日前之請求駁回(即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駁回理由如下:(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又將來給付之訴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無適用餘地(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二)債權人依租賃契約書,請求之前述違約金,尚未屆期,依前述說明,債權人於清償期前無權請求。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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