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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陳怜捷即陳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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