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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潘俊宏即潘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內)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內)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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