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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淑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淑媚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蔡淑媚已於民國91年9 月18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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