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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闕秀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56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是得主張限定繼承併開具遺產清冊之期限為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或知悉在後,均非所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君恕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12月19日死亡,惟聲請人於104年8月20日始知悉得為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名冊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君恕係於93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至遲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主張限定繼承併陳報遺產清冊,然聲請人竟遲至104年8月24日始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記),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故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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