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邱畹筑(原名:邱郁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立偉間因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0號請
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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