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建,118,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8號
原 告 李輝德
被 告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領據各乙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答詢表6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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