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2206,2016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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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文
李品慶
李芳宸
李芯家
林憶萍
林鳳娥
林雅慧
林煥堂
李亭慧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月娥
廖婉夙
許英宗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1,500 元【37.25㎡×134,000 元/ ㎡=4,99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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