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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2號
上 訴 人 顏鴻洲
送達收件人 顧定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之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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