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2531,2017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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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麗清
潘偉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5,8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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