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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國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駱俊賢
上列上訴人美國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華城管委會)與上訴人立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華城管委會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華城管委會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7,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未據上訴人華城管委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華城管委會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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