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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林宜家律師
被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席塘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一禾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成
訴訟代理人 賴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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