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呂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如雅
被 告 羅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一、原│判決第3 頁第7 行:「99年12月14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 │
│告主張│ │「99年12月4日」。 │
│欄 │ │ │
├───┼──────────────────────┼───────────┤
│三、本│判決第3 頁最未行:「匯通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 │
│院之判│ │「通匯公司」。 │
│斷欄 │ │ │
├───┼──────────────────────┼───────────┤
│附表:│債務人:「匯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 │應更正為: │
│「抵押│ │「通匯通股份有限公司 │
│權登記│ │ │
│事項」│ │ │
│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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