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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邱櫂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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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鈴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月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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