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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李雲
李雯
李安泰
李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魏憶龍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
被 告 甘宜弘
李建裕
朱景祺
林聖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武傑
林雯澤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黃斐旻律師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續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另案已為不起訴處分終結在案,此有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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