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慈喜
程聖豪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靜盈
被 上訴人 鄭彩梅
被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醫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9,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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