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勞訴,30,201610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王瑞珍
翁仁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