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訴,464,2017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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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陳昇瑋
原 告 陳明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敏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張智翔
林峙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勝昌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盛昌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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