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訴,598,20170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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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林子雅
被 上訴人 林金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計算式:得受分配額2 萬2600元+127 萬693 元=129 萬3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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