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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抗 告 人 林金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
重訴字第598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案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月9 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9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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