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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義
法定代理人 吳濟勇
被 上訴 人 曹吳寶清
楊建國
黃張瑞春
宋品相
陳萬成
蘇其炎
黃柏勳
黃玉英
劉可成
倪中道
張川福
吳楊月桂
王金庭
陳明
劉世平
吳志遠
傅清祥
李芳原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85,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7,8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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