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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週神宮
法定代理人 張子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柏樾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9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5,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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