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訴,684,20161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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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林黃玉花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鄒安琪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84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49,4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5,000 元/ 平方公尺×54.44 平方公尺=7,349,400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10,647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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