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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李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池輝水等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98號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起訴時附近地段實價登錄交易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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