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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李清山
被 上訴人 李政雄
被 上訴人 李正信
被 上訴人 李正旺
被 上訴人 李天賜
被 上訴人 李玉蓮
被 上訴人 洪莉莉
被 上訴人 洪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75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陸拾貳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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