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訴,807,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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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陳猷龍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 告 協立工程行即范揚銘

被 告 陳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7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對於上開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105 年6 月7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79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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