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裕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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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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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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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和國際有│第一商業銀│104年2月5日 │20,790元 │FA7442947 │ │
│ │限公司 李 │行五股分行│ │ │ │ │
│ │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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