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鍾麵
代 理 人 李純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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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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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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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麵 │合作金庫銀│102年1月4日 │250,000元 │4426197 │ │
│ │ │行(三峽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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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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