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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81號
異 議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劉雅萍
劉姿讌(原名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所為105 年度司執字第12587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2587 號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送達異議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6頁)。
異議人遲至105 年5 月4 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其異議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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