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51號
聲 明 人 樹林郵局(板橋82支)
法定代理人 周政軍
相 對 人 陳淑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
民國105 年4 月2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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