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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治股)
代 理 人 李天威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慶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慶(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3 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失蹤人黃慶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於民國98年11月1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迄今音訊全無,失蹤已逾三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105年6月22日新北樹戶字第1053634912號函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樹林區潭底里里長許萬來出具現未居住戶籍地證明書、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查詢、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5月20日新北社老字第1050837463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5月9日輔統字第1050035588號書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5年5月9日新北殯館字第105346396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5年5月1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530617100號函、新北市樹林區公所105年5月12日新北樹民字第1052104335號函等件為證。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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