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再,1,2016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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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兆宏
視同上訴人 張婉筠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5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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