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再,21,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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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柯金鎧
再審被告 柯瓔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6日97年度訴字第2705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再審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嗣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暨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29日送達,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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